《什么是安全評價?》
發布:中一檢測時間:2021.09.15安全評價的概念:國外也稱為風險評價或危險評價,它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安全評價既需要安全評價理論的支撐,又需要理論與實際經驗的結合,二者缺一不可。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安全評價 外文名稱:Safety Assessment 人 員: 一、安全評價師(一級、二級、三級),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考試和認證。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起修改施行)第二十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資 質: 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證書(經營范圍:全國范圍),各直轄市、省、自治區安監局頒發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證書(經營范圍:各直轄市、省、自治區的范圍),具體規定,詳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第22號令《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分 類: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 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起修改施行)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評價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1)系統地從計劃、設計、制造、運行、貯運和維修等全過程進行控制。 2)建立使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 3)為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創造條件。促進企業實現本質安全化。 安全評價的作用:1)可以使系統有效地減少事故和職業危害。 2)可以系統地進行安全管理。 3)可以用最少投資達到最佳安全效果。 4)可以促進各項安全標準制定和可靠性數據積累。 5)可以迅速提高安全技術人員業務水平。 安全評價的分類:1、根據《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分類,將安全評價分為如下四種:1)安全預評價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 2)安全驗收評價 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正式生產運行前或工業園區建設完成后,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或工業園區內的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情況,檢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情況,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從整體上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情況,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的活動。 3)安全現狀評價 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工業園區內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或造成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的活動。 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于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作業場所的評價。 4)專項安全評價 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2、按安全評價對象系統的階段分類,可分為:事先評價、中間評價、事后評價和跟蹤評價; 3、按安全評價性質分類,可分為:系統固有危險性評價、系統安全狀況評價和系統現實危險性評價; 4、按安全評價的內容分類,可分為:設計評價、安全管理評價、生產設備安全可靠性評價、行為安全性評價、作業環境評價和重大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性評價; 5、按評價對象分類,可分為:勞動安全評價和勞動衛生評價; 6、按安全評價方法的特征分類,可分為:定性評價、定量評價和綜合評價。 安全評價的方法:安全評價方法是進行定性、定量安全評價的工具,安全評價內容十分豐富,安全評價目的和對象的不同,安全評價的內容和指標也不同。目前,安全評價方法有很多種,每種評價方法都有其適用范圍和應用條件。在進行安全評價時,應該根據安全評價對象和要實現的安全評價目標,選擇適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安全評價方法舉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檢查表評價法(SCL); 預先危險分析法(PHA); 事故樹分析法(FTA); 事件樹分析法(ETA);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法(FMEA); 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 矩陣法;等。 (來源:國家安監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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